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维护好首都的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交通安全作为本单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校安全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车管干部组成。
(二)校安全委员会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职责
(一)校安全委员会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做好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师生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主管领导职责
(一)领导校安全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全校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与管理责任,代表学校与上级领导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落实责任书各项任务。并组织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
(二)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处罚。
第六条 交通安全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上级部署,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责任书,并组织签订,责任到人;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四)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档案及保存有关资料;
(五)参加高校安全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协调学校与高校安全委员会的关系。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职责
(一)各学院、部(处)及其他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负责;
(二)负责领导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本单位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车管干部职责
(一)各单位应设一名兼职交通安全员,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向领导反映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学校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落实到人;
(三)定期对本单位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四)完成学校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安全例会
第九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全校安全会议,要有记录。
第十条 各单位要在节假日前,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教育。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要按校园道路的交通标线、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5公里。行驶到路口或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驶入校园的机动车,须按指定停车场地停放车辆,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禁止鸣笛、试刹车、练车,禁止无照驾驶、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校内建筑施工车辆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所载物品须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摩托车驶入。
第十六条 无停车证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停车过夜。
第五章 机动车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坚持“三检”、“四勤”,即: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紧固、勤润滑、勤检查、勤清洁。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要负责对所驾驶车辆换季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 机动车派车
第二十条 汽车队要建立严格的派车制度,并做好派车记录。
第二十一条 部门主管和车队队长要及时掌握司机的思想状况和车辆状况,对有思想情绪或身体不适的司机不得派车。严禁派有故障的车辆执行任务,严禁派饮酒后的司机开车。
第二十二条 遇有执行特殊任务(如长途运输)和特殊情况(如雨、雪、雾天气,山路、险路),部门主管和车队队长必须作具体交代,并做出详细记录备查。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学校安全委员会有关交通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坚持安全驾驶,文明礼让,遵纪守法。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验体检证明,并按时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年检。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及时向学校安全委员会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事实真相。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自有车辆或外租、外借车辆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自己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机动车、行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交通文明素质,交通安全意识和路权意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要保证铃、闸等灵敏有效,靠马路右侧行驶,禁止抢行猛拐,追逐、扶肩并行。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存车点或指定地段,自觉将车摆放整齐。
第三十三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便道,无便道的要靠右侧行走。不准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打闹或进行各类文体活动。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新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全年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严重违章和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交通法规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严重违章和责任事故或同等责任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或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的处罚分为:单位内批评、通报批评、罚款,触犯法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全年连续两个季度交通违章超标的;
(二)雇用临时、外地驾驶员,未向学校安全委员会备案的;
(三)本单位全年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人所属单位的领导,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学校的机动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的;
(二)领导明知司机饮酒又派其出车或司机酒后驾驶车辆的;
(三)驾驶未年检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四)交通违章累计分数达12分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对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隐匿不报或隐瞒实情拖延的(京内、京外,主、次要责任);
(二)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事故或严重违章的(以违章通知书、罚款通知书为准);
(三)由于个人原因和责任,发生严重违章和交通事故,学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隐患通知书、罚款或挂黄牌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对违规单位负责人和个人实施罚款处理的,一律由个人出资,受处罚单位和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按要求期限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责成其奖金发放单位代扣交纳。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