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灭火器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根据公安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7号公告) 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95-2007)相关规定, 为规范学校各部门灭火器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特制订本规定。
一、 新建楼宇灭火器由楼宇建设单位按规定配备,校园区其他公共场所的灭火器由学校统一配备。
二、 灭火器的购置和维修由学校采取统一招标或谈判报价等方式进行。
三、 保卫处负责校园区灭火器的购置、配备、维修、更换以及监督管理,并建立灭火器配置和管理总台账。
四、 后勤集团负责其驻守楼宇责任区内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其他灭火器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处、院系、实验室等负责。日常管理主要包括落实具体责任人、建立台账、开展定期巡检、维护等工作。
五、 灭火器原则上放置在楼道等开放性公共区域,位置固定、标识明显、存取方便,禁止随意更换位置或挪作它用。
六、 有特殊需要的实验室、机房、配电室等重点区域,经使用单位申请、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放置在室内。
七、 校园灭火器材的配置
(一)一般情况下,可按需要配备4 公斤ABC 干粉灭火器、2 公斤的二氧化碳灭火器、35 公斤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特殊情况可遵照
保卫处建议。
(二)无墙式消防箱的可按每 2 具或 4 具灭火器配一个灭火器箱。
八、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现有灭火器数量或实际需要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灭火器登记表》,书面申报所需灭火器数量,经保卫处审核后配备或更新。
九、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 国家规定不适用或不安全的;
(二) 未经国家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
(三)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四) 达到法定年限的:水基型灭火器6 年,干粉灭火器10 年,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五) 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 筒体严重变形的;
3.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4.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5.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
6.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7.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8. 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9.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
10. 无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1. 被火烧过的。
(六) 其他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报废的。
十、 灭火器责任单位每个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项目有:
(一) 灭火器筒体有锈蚀、变形;
(二)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三) 灭火器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指针离开绿色区域的;
(四) 灭火器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五)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六) 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
(七) 灭火器周围有油污、酸碱液体等;
(八) 有可能影响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的情况。
十一、 检查结束,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的年检记录表上填写日期和检验人。发现存在问题的灭火器,要及时报保卫处。
十二、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域灭火器的维修、更换、报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主动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十三、 供货协议存续期间,供货商须按协议规定负责指导和督促灭火器的年度检查工作,及时更换有缺陷的产品,并按照售后服务规定进行保修和维修。
十四、 灭火器的维修、报废和更换由供货商按照协议进行。返厂维修的灭火器标识单独粘贴,不得重叠。原始出厂标识脱落或损毁不清的灭火器必须更新。
十五、 协议价格如果发生变化,须由学校重新进行招标。
十六、 本规定自2014 年4 月1 日起实施,由北京交通大学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