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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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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各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行为,严防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等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分类和品种见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保卫处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审核工作,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入校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入校门及校内运输环节的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教务处负责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科技处负责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及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后勤集团负责对用于其他生活、服务方面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进行审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各使用单位与专业环保回收企业的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处负责各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及合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各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经费的核准、报销。

第四条  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建立本单位内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专管人员应协助单位分管领导承担日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对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人员、领用人员和使用人员分别对其保管、发放、领用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计划申报及采购管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教学、科研用)的申报采购管理:

采购流程如下:

(一)使用单位统筹本单位的需求后申报采购计划(详见附件2)。

使用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每次按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制定采购计划,不得超购超贮。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向教务处或科技处申报采购计划(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报科技处审核),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通过后将汇总信息报保卫处备案。采购计划要有使用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二)使用人员通过学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平台”,按照实验室主任审批、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由教务处审批;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由科技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资处履行采购手续,签订合同。

(四)携带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见附件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单位公章)、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说明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到保卫处办理“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由保卫处在“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平台”中进行确认,方可执行合同(厂商发货及付款)。

第六条  用于其他生活、服务方面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参照教学、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流程,由后勤集团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专管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在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采购计划的品种及数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存放、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装运、存放、保管、使用和化学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本账和双把锁的“五双”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应建立详细的台账,包括采购、储存、领用、处置等各环节易制毒化学品明细、日期、责任人员等信息记录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且车辆悬挂对应危险品标志。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根据其存放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不具备存放条件的单位不得擅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如需使用,须通过协商签订代保管合同,由具有存放条件的部门代为存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服务。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根据所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易制毒化学品(教学、科研用)的使用必须在“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同时填写使用审批表,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对所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排放方式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在使用单位备案待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任何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和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