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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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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各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行为,严防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详见附件1),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安全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国资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保卫处负责协助具备购买条件的使用单位办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配合公安机关入校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进行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入校门及校内运输环节的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管。

教务处负责对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计划及购买申请进行审批。

科技处负责对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计划及购买申请进行审批。

后勤集团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与专业环保回收企业的相关协调工作。

国资处负责各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及合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各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经费的核准、报销。

第四条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主体责任在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须建立本单位内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制度,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计划、购买、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管人员应协助单位分管领导承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领用人员和使用人员分别对其保管、发放、领用和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计划申报及购买管理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需要,购买适合种类和合理数量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各使用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以个人名义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人员应全面掌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在允许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购买计划的品种及数量进行购买。

第七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用)的申报购买管理:

(一)申报购买计划。使用单位每次按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制定购买计划,不得超购超贮。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向教务处或科技处申报购买计划(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计划报教务处审核;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计划报科技处审核),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通过后将汇总信息报保卫处备案。购买计划要有使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人员、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分别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二)使用人员通过学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平台”,按照实验室主任审批、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用于教学方面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由教务处审批;用于科研项目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由科技处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国资处履行购买手续,签订合同。

(四)使用单位携带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详见附件2)到销售单位执行合同(厂商发货及付款)。

(五)使用单位在购买后三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具体的科研教学方向、实验方案的安全分析评价和安全防护措施、经办人及其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保卫处,保卫处在购买后五日内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运输、存放、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八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装运、存放、保管、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本账和双把锁的“五双”制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建立专用账目,包括购买、存放、领用、处置等各环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明细、日期、责任人员等信息记录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使用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且车辆悬挂对应危险品标志,严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入校。

第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学校集中设立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以下简称储存室),储存室库存量不得大于50公斤。各单位不得擅自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储存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人力防范、实体防范、技术防范等安全防范设施。储存室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服务。

第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分类分项存放。

第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所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设备和必要的防护、救护用品。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和工具必须固定使用,用毕妥善保管并及时清洗消毒。当班用剩余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下班、交接班前必须退回储存室。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的使用必须在“实验室化学品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同时填写使用审批表,由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对所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排放方式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在使用单位备案待查。

第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送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过程和结果记录备查,对发现的隐患实行台账管理,能整改的隐患立即整改销账,不能立即整改的拿出解决方案与措施,相关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检查记录包括安全检查人员姓名、单位、职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检查事项、隐患及整改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存放、运送、管理和处置等的相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医院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过北京市药品阳光平台统一采购,按药品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和学校有关文件、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