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工作在学校内的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校长领导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在岗,谁负责”原则,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见附件),由有关校领导和保卫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防火办设在保卫处。防火办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并负责协调解决消防设施、设备等的技术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助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或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校内各单位)、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或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组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如院长、处长、部长)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均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责任人,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辖区内所配置消防设施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防火办;
(六)确保辖区内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防火办备案;
(九)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成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大屋顶结构房屋;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防火办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防火办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需使用消防专项经费维修的设施和器材,及时报后勤处,并由后勤处组织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各单位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技术甄别。
各单位必须确保辖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款中必须包括新增消防设施的预算,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校内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防火办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后勤、基建部门及防火办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备案,并在防火办登记档案索引号。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和礼堂(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点明火,宿舍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禁物品及用具一律没收。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属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管理,检查,排除隐患,并做好人员培训、管理等工作,该场所相关材料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公共聚集、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向学校防火办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交通大学废弃物处理转移管理办法》(校办发[2006]23号)、《北京交通大学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防范和处理预案》(校办发[2006]1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演练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使用单位或人员必须向学校防火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明确作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谁发包、出租、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双方在订立合同中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
(四)单位合作经营管理使用的建筑物,合作方均为校内单位时,要明确各使用单位责任;与校外单位合作经营管理时,校内单位对学校负消防安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须在发现火灾事故后立即向学校总值班室和监控中心报告,并将火灾事故相关情况及时续报。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学校防火办调查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防火办必须建立健全全校消防档案;各单位必须留存消防工作资料。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二)学校下发的防火安全通知等文件;
(三)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防火负责人、管理人员情况;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
(六)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情况;
(七)值班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关和防火办填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火险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和资料要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确定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市场、餐馆、食堂、招待所、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应当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木质大屋顶等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需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防火办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校防火办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防火办报送整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要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向防火办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学校防火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需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学校防火办配合相关单位(学工部、研工部、后勤集团、教务处、实验设备处及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教务处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学工部、研工部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实验设备处及各学院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学工部、研工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宣传部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结合社区防火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住社区人员及驻社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及演练。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要依法接受消防专项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培训根据上级安排由防火办组织,培训经费由人员所在单位列支。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单位实验室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设备处和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进一步优化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和消防设施的检测,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培训等,由防火办组织管理,以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年度专项经费,由后勤处管理并组织实施,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年终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总结,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需报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机关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二)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
(四)违反规定、擅自举办大型活动;
(五)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
(六)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不按时检修消防器材,不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或配置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
(七)违反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违规使用明火或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九)埋压、圈占消火栓或占用、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及学校防火办通知逾期不整改;
(十一)火灾后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或发生火情、火灾隐瞒不报;
(十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或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在办公室、实验室(实验审批同意使用的电炉除外)、集体宿舍、地下人防等公共场所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熨斗、电饭锅以及煤、汽、柴油、酒精炉、液化气灶、蜡烛等;
(十三)违反其他消防法规的行为。
对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而不认真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由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在实验室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除对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与校内单位或个人存在租赁或合作关系的外来人员(与学校不存在任何人事关系或劳动(劳务)关系的人员)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将其清除出校,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学校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同时,根据火灾原因及消防安全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情、火险、火灾的相关责任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相应工资。
处罚决定由防火办提出建议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批准,对职工的处分决定由人事处执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门执行;对外来人员的处分决定由关联部门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火情、火险、火灾受到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取消其当年各种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是指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0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07(1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防火办负责解释。